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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字货币刑事案件大数据|链法大数据

imtoken苹果钱包 2023-02-26 07:41:38

数据周期:2014年1月1日-2018年6月8日

数据采集​​时间:2018-07-09

样品数量:479件

一、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统计分析

在裁判文书网,笔者检索到479份以虚拟货币、刑事案件为关键词的一审判决书。 具体统计如下图所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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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1:虚拟货币相关刑事案件统计)

从上图可以看出,在已公布的一审判决中,案数较多的罪名包括:开设赌场、组织、领导传销、赌博、诈骗、盗窃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。

由于虚拟货币不仅包括应用区块链技术发行的各种“币”,还包括游戏币、Q币等传统虚拟财产,上述财产常被用于网络赌博,导致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频发。 赌博和开设赌场的犯罪数量高得不成比例。 (延伸阅读:广东省公安厅11日晚间通报,该省茂名警方近日破获一起利用比特币网络赌博的特大案件,成交金额超百亿元。此次网络收缴行动打掉涉案团伙20余个,抓获犯罪嫌疑人540余人,捣毁赌博类APP和网站70余个,关闭网络社交平台聊天群250余个,冻结涉案资金2.6亿余元盗窃比特币实务和难点,并查获了多台服务器、电脑、手机、银行卡等东西。)

为了突出问题,笔者以比特币和刑事案件为关键词再次搜索,统计后得到的结果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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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2:与比特币相关的刑事案件统计)

从上图可以看出,涉及比特币的刑事犯罪最多的是盗窃、诈骗、组织领导传销、信用卡诈骗、开设赌场等。 所有病例的地域分布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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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3:比特币相关刑事案件的地域分布)

根据目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,从上图可以看出,安徽和黑龙江的案件较多。

二、与比特币相关的重大刑事案件分析

盗窃:在所有与比特币相关的刑事案件中,涉及盗窃的案件有46起,约占所有案件的一半。 在这46起案件中盗窃比特币实务和难点,约有30起涉及盗电挖矿,而这些盗电事件大多发生在大庆油田的变压器附近,因此黑龙江省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多。

其余两个案例值得注意:

一是“吴洪恩盗窃案”((2016)浙1023刑初384号)。 本案例的启示意义在于,得益于比特币的分布式记账特性,相关交易记录一目了然,全网可用。 此功能难以篡改,可帮助执法当局确定犯罪发生的时间以及被盗财产的去向。

延伸阅读

法院查明事实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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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依据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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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决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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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一个是李炳润盗窃一审判决书案。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,犯罪嫌疑人利用他人信用卡购买比特币,然后兑换成现金转出。 比特币的匿名性及其能够轻松规避监管的特点,为犯罪分子“洗钱”提供了新的途径。

欺诈:这些案件可以分为两部分。 在某些情况下,虚构的比特币交易或充值渠道成为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。 在其他情况下,欺诈者通过购买比特币来转移赃款。

组织、领导传销犯罪:在查获的案件中,不法分子多以购买虚拟货币或投资矿机等名义下线骗取资金。

值得关注的案例是“吴青青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案”((2016)粤19刑初64号)。 对此,火币网络信息安全总监周明浩作为专业人士出具了证词。 从这段证词中可以得到以下信息:

①与法定货币相比,比特币没有中心化的发行人,而是由网络节点计算产生的。 任何人都可以参与比特币的生产,它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流通。 无论身在何处,任何人都可以开采、购买、出售或接收比特币,外人无法在比特币转账过程中识别用户身份信息。

② 2013年前后,用个人电脑挖比特币几乎是不可能的。 比特币主要由专业矿工通过投资设备进行开采。 2013年以来,比特币的生成速度约为每天3600个,基本上都是由专业矿工开采的。 一个矿工或由矿工组成的矿池挖走。 要挖出价值100万元的比特币,购买矿机需要80万元左右。 这是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。

总结分析这些传销案件不难发现,虽然犯罪嫌疑人使用了“比特币”、“区块链”等时下流行的概念,但此类案件中的“支付”、“返利”模式与传统模式并不相同。传销活动。 不同的。

根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释:“传销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欺诈性。传销虽然名称众多,内部组织结构也各不相同,但它们的共同点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,不法分子对其进行精神甚至肉体控制,诱骗甚至强迫其会员不断发展新会员(线下),以收取会员缴纳的“入会费”。

传销组织虚假宣传的“业务”活动,根本不可能维持传销组织的运作。 “可见,在应对传销时,必须牢牢把握传销的‘诈骗’。

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:

2014年3月3日凌晨2点左右,被告人陈某通过非法网站查询到吴某在796交易所网站的账户密码,登录吴某个人账户,将账户内约1.64个比特币兑换成899.10美元。 向其796兑换账户转入899.10美元投资虚拟货币(晋检检(2015)91号)。

经审理,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。 对此,笔者认为,陈某通过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系统信息数据,将他人的比特币转入自己的账户。 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,法院将此行为简单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存在争议。

三、总结

从上述案件的统计分析来看,与传统犯罪模式相比,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的行为模式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。 虚拟货币对刑事案件的真正影响会发生在两个方面:赃款的转移方式和侦查取证阶段的取证方式。 一方面,由于相关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不明确,关联交易缺乏监管,更容易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赃款,增加了司法打击犯罪的难度。 . 另一方面,分布式记账技术的使用也方便了相关证据的固定和获取。